1 电能质量监督标准体系
GB 12326-2000《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1995《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GB/T 15945-1995《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 18481-2001《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GB/T 19862-2005 《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
电综【1998】211号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
电能源【1998】18号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SD 126-1984 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
DL 755-200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T 1053-2007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程
1.1《GB/T15945—9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一般不得超过±0.2Hz,最大可放宽至±0.5Hz
1.2《GB12325—90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33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330kV及以上变电站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标称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整。
2)发电厂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发电厂220kV母线和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标称电压的0~+10%;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标称电压的-5%~十l0%。
3)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35kV~110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发电厂和220kV变电站的35kV~1l0kV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标称电压的-3%~+7%;非正常运行方式时为系统标称电压的±10%。
4)发电厂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和变电站的10(6)kV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在正常运行方式时,应使所带线路的全部高压用户和经配电变压器供电的低压用户的电压,均能符合6.1.1中的规定值,一般可按0~+7%考虑。
1.3《GB/T1454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380V系统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小于5.0%,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小于4.0%,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小于2.0%。
1.4《GB/T15543—95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电力系统公共连接点正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电气设备额定工况的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负序电流允许值仍由各自标准规定。例如旋转电机按GB 755《旋转电机 基本技术要求》规定。
1.5《GB12326—2000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1)波动
概念: 波动负荷,运行过程中从供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例如:炼钢电弧炉、轧机、电弧焊机等。
电压波动频度r ,单位时间内电压变动的次数。
电压变动d,电压变动特性上,相邻两个极值电压之差,d用百分数表示时,基数是标称电压。
表 电压变动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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